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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对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影响知多少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6-12-13 14:44:00【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关注食品本身安全之外还需要关注食品材料安全。作为材料着色行业人员,要清楚着色剂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影响。

 

食品接触材料带来哪些负面影响?

食品接触材料的化学迁移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②迁移物质可能造成食品感官状态的劣变,如产生异味、色变和有污点出现等。

 

着色剂是什么?

着色剂是指能够赋予或改变食品包装材料色的物质。它主要有染料和颜料两种,同时也包括一些本身不显色,但是可以增加食品包装色泽的特种着色剂,如光学增剂和荧光白剂。

 

着色剂对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的影响

着色剂作为一种常用的塑料添加剂,它可以赋予和改变食品接触材料的颜色,起到美化和装饰的作用。但是倘若着色剂使用不当,或者使用劣质的着色剂则有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隐患。我国曾有多批出口的黑色尼龙餐具被欧盟通报,主要是因为所用的黑色偶氮染料引起芳香胺超标。加入了着色剂的塑料制品,着色剂的内在质量与应用性能直接影响到塑料制品的外观和安全性能,一方面着色剂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颜色、高的着色强度与鲜艳度、良好的透明性或遮盖力,另一方面要求着色剂应与塑料有良好的相容性,不应与塑料制品或其他食品接触材料的组分发生反应。同时,还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不易发生迁移,低毒性或无毒,其LD50应不低于500mg/kg

着色剂对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着色剂及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向食品接触材料中的迁移情况。着色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无机颜料中的铅、镉等重金属、某些有机颜料合成过程中形成的多氯联苯、致癌物质芳香胺等等。这些物质通过迁移进人食品,进而在人体内富集,在达到足够量后便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威胁。

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产品所需要的色度,而过量添加着色剂,如在聚丙烯塑料中添加过量的钛白粉,从而使得制品在4%乙酸浸泡液中迁移量超标。添加过量的有机或无机色剂,导致脱色试验不合格。荧光增白剂主要包括噁唑环类荧光增白剂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荧光增白剂,被广泛的应用于塑料及纸制品的漂白。根据医学临床实验,发现荧光物质可以使细胞产生变异性。如果食品用纸和包装材料中荧光性物质过量,长期接触就会成为潜在的致癌因素

 

食品接触材料着色剂相关法规要求

 

1、欧盟的相关法规要求

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质量的控制主要包括总迁移量和特定迁移量。欧盟法规2002/72/EC以及新公布的(EU) No. 10/2011对总迁移量和特定物质迁移量分别给出了限量要求。新法规在附件1中更新了授权物质联合列表(其包含885物质),取代前指令中单体和添加剂的详尽列表,在附件2中首次详细地说明食品接触材料类塑料制品中重金属迁移限制,并且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在塑料材料和制品中初级芳香胺的迁移量不得超过0.01mg/kg。而初级芳香胺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塑料原料中使用了某些含有偶氮染料组分的色粉等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偶氮组分发生分解而形成。欧盟理事会在AP( 89)1决议对有关塑料中使用的着色剂的质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该决议要求在终产品中和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或者相应材料中的着色剂(颜料或染料)都不应有明显的溶出物或析出物;同时该决议对着色剂中重金属含量也做出了要求,见下表1

1 着色剂重金属限量(以着色剂的质量百分比计)

元素

限量

0.05

0.01

0.01

0.01

0.1

0.01

0.005

0.01

备注:着色剂溶于0.1 md/L盐酸后测定,测定方法见AP(89)1

 

AP(89)1决议对芳香胺的要求:在1mol/L 盐酸和以苯胺表示出的未磺化芳香伯胺的含量不得超过500mg/kg联苯胺、p -萘胺和4 -氨基联 苯(单独或总量)的含量不得大于10mg/kg。磺化芳香胺含量不得大于500mg/kg(以磺化苯胺酸计);碳黑的甲苯可萃取量不得在任何形式下大于0.15%多氯联苯(PCBs)的限量不得超过25 mg/kg仅限于替代产品不能满足特定技术效益时使用无机镉颜料,否则不得使用。

以下是塑料着色剂(如色粉,色母粒)(不用做塑料的通用要求)材料食品接触材料测试项目:

 

塑料着色剂

(如色粉,色母粒)

(不用做塑料的通用要求)

颜色迁移测试

AP(89)1

八大重金属溶出

特定芳香胺和

磺化芳香胺

炭黑

多氯联苯(PCB

镉含量

 

2、美国相关法规要求

美国对塑料着色剂的监管机构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所以通常把食品材料的认证和检测,称为FDA要求。美国FDA法规21CFR 178. 3297规定:与食品接触的聚合物的着色剂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会造成食品在肉眼上的任何呈色影响。着色剂必须在GMP条件下使用,其用量不得超过为达到着色效果的合理需用量。该法规在允许使用的物质列表中给出了塑料制品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及其高用量。其中也包括对光学增剂和荧光白剂的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CFR)规定的与食品接触塑料中着色剂相关的章节为:21CFR178.3297-《与食品接触的聚合物材料中着色剂的要求》,该法规中可以安全用于食品接触性塑料材料着色剂详见下表:

着色剂

CAS号

受限要求

C.I. 颜料黄191,

129423-54-7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C.I. 颜料黄191:1,

154946-664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0.5%

C.I. 颜料棕24

68186-90-3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氧化铬绿CrO

 

仅可以使用在:

1. 在食品接触性聚合物中的使用不能超过5%,除了以下情况:

2. 符合21CFR177.1520要求的稀烃聚合物.

3. 重复使用的橡胶物品需要符合21CFR177.2600的要求; 在橡胶产品中的总使用量不能超过10%.

C.I. 颜料黑 28

68186-91-4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5%

C.I. 颜料红177

4051-63-2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 颜料红202

3089-17-6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C.I.颜料黄183

65212-77-3

1.在符合21CFR177.1520的第1.1a, 1.1b, 1.2, 1.3, 3.1a, 3.1b, 3.1c, 3.2a, 3.2b, 3.4, 或者3.5要求的聚丙烯聚合物和共聚物中的加入量不的超过1%;

2.在符合21CFR177.1520(c) 2.1, 2.2, 2.3, 3.1a, 3.1b, 3.1c, 3.2a, 3.2b, 3.6(密度不超过0.94g/cm3)或5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聚合物和共聚物中的加入量不得超过1%

C.I.颜料橙64

72102-84-2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颜料红179

5521-31-3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颜料红220

68259-05-2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 颜料黄180

77804-81-0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荧光增白剂

1533-45-5

作为聚合物荧光增白剂使用,加入量不能超过0.025%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表1所列出的第I, II, IV-B, VI-A, VI-B, VII-B, VIII类、在温度不超过275度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高纯度炉黑

1333-86-4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2.5%

氧化铁

   

C.I.颜料紫

10101-66-3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2%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A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 颜料黄 147

4118-16-5

按照21CFR177.1630的要求,在聚乙烯苯二甲酸聚合物中的使用量不能超过0.25%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的、在E,F,G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当食品接触性产品是21CFR176.170(c)小节中表1描述的类型III, IV-A, V时,则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的、在D,E,F,G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 颜料蓝15

147-14-8

 

C.I. 颜料红38

 

仅可以使用在符合21CFR177.2600要求的重复性使用橡胶物品中; 在橡胶产品中的总使用量不能超过10%

C. I. 颜料黄138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C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同时不能在终商品中加入超过158华式度(70摄氏度)的食品。

荧光增白剂

7128-64-5

1.对于所有聚合物,其加入量不得超过0.015%.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表2所列从A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2.对于所有聚合物,其加入量不得超过0.05%。只能够使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表1所列出的第I, II, IV-B, VI-A, VI-B, VII-B, VIII类、以及在21CFR176.170(c)小节中表2所列出的从A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3.在胶粘剂中要符合21CFR175.105,同时在压力压敏胶中要符合21CFR175.125

C.I. 颜料红187

59487-23-9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 I. 颜料黄181

74441-05-7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颜料紫29

81-33-4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C.I. 颜料红254

84632-65-5

在聚合物中的加入量不能超过1%

只能够用在21CFR176.170(c)小节中的表2所列从BH的使用条件下使用的食品接触性终商品。

 

3、我国相关标准要求

我国相关的新标准基本参考欧盟、美国等相关标准。新标准中允许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从原来的65种增加到1000多种,其中塑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从原来的38种增加到580种。新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959种,其中染颜料品种有116个。标准规定了着色剂纯度要求:

(1) 杂质检出量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0.05% ;<=0. 01% ;<=0.01% ;<=0.01%;铬(VI) <=0. 1%;<=0.01%;<= 0.005% ;<=0.01 %

(2) 其他杂质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多氯联苯<=0.0025%;芳香胺<=0.05% ,其中对二氨基联苯,B-萘胺和4 -氨基联苯三种物质各自或总和<=0.001 %

 

以上介绍的着色剂主要是塑料应用,而实际应用中包含涂料、油墨等,均可以前者为参考。


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标准知多少

着色剂只是食品接触材料中添加剂,而材料中还有众多其他组分。因而有必要介绍下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标准,综合了解食品接触材料。

1、我国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

我国现有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大致包含四大类:第一类为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第二类为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第三类为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指标标准;第四类为分析和检测方法标准。

第一类框架法规即《食品安全法》,它对食品包装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二类为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为了进一步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有关部门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根据食品接触材料的特点建立了一系列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我国主要有卫生标准41项,按材料不同主要分为8类:塑料、金属、食品容器内壁涂料、橡胶、纸制品、陶瓷、复合包装及其他类。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大使用量、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标准中列出了作为添加剂物质的原料列表,包含了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以及生产塑料、橡胶、颜料、纸张、油墨等工具的辅助物质。同时对生产所用的添加剂,如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化剂、溶剂、着色剂等列表说明,限制了这些物质的使用范围,以及大允许量。针对不同种类材料还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标准,如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0-2009《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等。

第三类产品标准主要是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标准,主要对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卫生性,以及标签等指标的规范性要求。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8058-2003《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GB12650-2003《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3项产品质量标准规定了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日常使用品的耐热性、机械强度、阻隔性等质量指标。

第四类为分析和检测方法标准,用于分析和检测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为配合食品接触材料国家标准的实施,我国制定了多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检验方法的标准,为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分析与检测方法标准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中一类用于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通用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迁移量和脱色试验进行检测,如SN/ T2549-2010《食品接触材料检验规程 辅助材料类》;另一类用于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特异性指标进行检测,如GB/T5009.119-2003《复合食品包装袋中二氨基甲苯的测定》。

 

2、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标准

近年来,由于食品包装材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使其安全性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食品接触材料是对所有可能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的统称,包括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包装设备及其他可能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等。为高水平地保障食品安全与人体健康,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有着十分严格的管理规定,对食品接触性材料的多个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包括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物质名单、迁移量标准、渗透量标准、成型品质量规格标准、检验和分析方法规定等。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法规包括框架法规、专项法规和单独法规3类。

 

第一类框架法规包括EC No1935/2004《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89/109/EEC指令》和EC No2023/2006《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为欧盟现有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的主导性规章。

 

EC No1935/2004对包括活性及智能型物质、黏着剂、陶瓷、软木塞、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及合金、纸及纸板、树胶、影印墨水、再生纤维素、硅化物、纺织品、油漆、蜡、木头等17类材料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具体包括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允许使用物质授权及清单、质量及规格标准、暴露量信息、迁移量规定、检验和分析方法等。

EC No2023/2006是针对“良好操作规范(GMP)”的法规。每个企业经营者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GMP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类专项指令规定了框架法规中列举的每一类物质的特殊要求。如:对再生纤维素薄膜的指令中规定了再生纤维素薄膜包含的范围、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及使用要求。对陶瓷的指令中,规定了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中的铅(Pb)和镉(Cd)的溶出限量分别为0.2mg/L0.02mg/L。塑料材料的指令2002/72/EC经历了多次修订,终形成了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新法规(EUNo10/2011及其修订(EUNo1282/2011。该法规增加了监管范围和检测项目,同时对迁移量测试内容和不同用途产品的具体测试条件进行了调整。(EUNo10/2011中增加了15种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和助剂的限量要求,对已有的8种单体和助剂的限量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三聚氰胺单体的特定允许迁移量为2.5mg/kg

 

第三类单独法规是针对单独的某一种物质所作的特殊规定,具有强烈的针对性。目前,欧盟针对氯乙烯单体(78/142/EEC)、亚硝基胺类(93/11/EEC)、环氧衍生物(2005/1895/EC)和食品接触垫圈中增塑剂(2007/372/EC)分别制定了单独法规。同时,欧盟还针对某些特殊食品接触材料制定了决议,如欧洲委员会ResAP20052决议《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材料和制品非食品接触面上的包装油墨》及201111月欧洲印刷油墨协会发布的《食品包装物料非食品接触面用印刷油墨指南》。

 

3、美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标准

美国的食品管理法可追溯到几个世纪前,其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监管法规体系也可分为三类,包括框架法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和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 

 

第一类框架法规,即美国联邦法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该法为其他相关法规的法律依据。同时,美国食品药品局为了进一步确保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也颁布实施了食品接触材料的良好生产规范。

 

第二类为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联邦规章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各规章的汇编。该法规中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规定主要在CF R21 174-186部分。这些规定包含:174部分-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总则;175部分-针对黏合剂和涂料的管理;176部分-对纸张和纸板的管理;177部分-对聚合物的管理;178部分-对佐剂、生产辅助物质及灭菌剂的管理;179部分-对食品生产过程、产品、贮存中放射性的管理;180部分-对处于过渡时期使用的食品接触物质补充试验的规定;181部分-对部分法规认可物质的管理规定;182部分-FDA对直接加入食物依法认为可靠的物质,即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的列表;184部分-对一些FDA声明可以直接加入食品GRAS物质的管理;186部分-FDA声明食品接触物质为GRAS物质的管理。

 

第三类主要是指美国FDA符合性政策指南。其管理方式包括3种,第一种为免于法规管理。从1995年开始,FDA制定了限度管理的规定,用于对食品接触材料中可能迁入食物的物质及其类似物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需要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根据该规定,FDA可以对食品接触物质中非致癌物质进行豁免,无需进行上市前申报,但需要生产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a)该物质摄入浓度不高于0.5ug/kg;或者(b)该物质明确为非直接食品添加剂,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该物质摄入不超过日摄入量的1%。第二种为食品添加剂审批。如果某种不被认为安全的物质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迁移进入食品,则需要按照食品添加剂的评价程序对其进行评价和审批。第三种为食品接触物质通报。食品接触物质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过程中与食品接触,但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影响的物质。食品接触物质通报要求申请者向FDA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该物质在特定使用条件下不会影响食品安全。

 

4、日本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标准

在日本,关于食品安全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两部国家法律。《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卫生法》规定了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器皿、包装/非药容器的安全标准,所有食品包装材料商需要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日本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添加剂分开管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日本劳动厚生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标准与卫生要求,一旦颁布了相应标准,则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生产和销售。 

 

日本劳动厚生省颁布的标准分为3类。

 

1)一般标准,规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特别是铅的含量要求。例如:规定马口铁中的铅的含量不得超过5%,其他金属容器不得超过10%。该类标准还规定,包装材料使用合成色素必须经过劳动厚生省的批准。

 

2)类别标准,建立了金属罐、玻璃、陶瓷、橡胶等类物质的类别标准;此外还制定了13类聚合物的标准,包括PVCPEPPPSPVDCPMMAPCPVOH等。

 

3)专门用途标准;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指定的标准,如巴氏杀菌牛奶采用包装、街头食品用包装等。

 

日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上世纪60年代,包装生产和产品商、材料供应商,以及食品生产商等在官方许可下建立了不同的工业安全协会。作为《食品卫生法》的补充,各个工业安全协会制定了协会成员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定,目前这些规定均已成为官方法规。例如: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JHOSPA)制定了各类适合于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肯定列表;日本印刷油墨行业协会,则制定了不适合印刷食品包装材料物质的否定列表。行业协会组织指定的推荐性标准被业内广泛采纳,已经成为整个食品包装行业生产销售链的合格评定依据。

 

在日本,各工业协会提供的食品接触材料的标准主要基于以下4类选择原则:(1)美国CFR21FCNs中允许的材料;(2)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条例所列物质;(3)允许直接加入的食品添加剂;(4)在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法国立法中涉及的材料。新的材料由各个工业安全协会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与FDA或者欧盟的法规相似,包括迁移试验和迁移物的安全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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